(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新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3-2005年)的相关材料,2006年已获得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5年的相关材料。
(五)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履行缴费义务情况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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